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在什么期限前取得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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