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 政策优惠,待遇优惠[详情]
2021/11/19
46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伴随着乡村振兴和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快速发展,上海税务部门聚焦服务乡村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利企惠农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深耕乡村,助力农业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上海市,优惠政策[详情]
2021/7/17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