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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一人之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03-04 32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凌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4450659A号“一人之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人之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25053号、第29808230号“一人之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制带子”、第21类“家用器皿”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杜蕾斯 DUREX”、“喵递”、“力喜宝”等与他人商标或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作品名称“一人之下”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50659A号“一人之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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