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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类资产尽调要点及核查方法你知道吗?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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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企业将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以付款请求权项下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偿还本息来源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根据CNABS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ABS当前存量规模24,684.23亿元,其中应收账款2,877.34亿元当前存量占比为11.66%,仅次于CMBS/CMBN产品而成为当前存量规模第二的企业ABS产品。
本文将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的尽调要点为视角,就应收账款ABS中的法律尽调要点及核查方法展开讨论。
1、应收账款债权入池需符合什么标准?
根据交易所发布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应收账款挂牌指南》”)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可入池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
1. 界定清晰,附属担保权益明确;2. 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3. 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4. 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5. 权属清晰明确,无权利负担;6. 具有可转让性。
2、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有哪些核查要点?
以应收账款ABS中占比规模较高的工程款应收账款债权为例,在法律尽职调查中,我们除关注应收账款涉及的基础合同常规核查要点外,还应当着重关注其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八章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规定。
1. 根据《民法典》第790条的规定,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若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66条的规定核查是否属于可不进行招投标的情形。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条的规定,核查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和资质许可范围是否与该项目相匹配。
3.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的规定,核查基础合同是否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情形。
3、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有哪些核查要点?
近年来,在应收账款ABS产品中,投资人通常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于这些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同样以工程款应收账款债权为例,在核查应收账款债权形成的真实性时,律师应当核查工程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银行水单、结算单等文件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多维度交叉验证拟入池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 核查工程合同文件。审查关注:(a)双方是否签署盖章;(b)合同文件是否完整。2. 核查结算单。审查关注:(a)业主是否签字盖章;(b)如无业主盖章,核查确认是否可以由监理单位或其他主体盖章/签字。3. 核查拟入池金额。应收账款债权拟入池金额的核查一般较为复杂,一是结算单的数量众多,二是建设企业经常发生调账,出现账目金额与应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平常。该部分核查需多与企业、会计师沟通,确认核查逻辑与口径,以确保核查的准确性。
4、若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未经同意不得转让,该等应收账款债权能否入池?
在工程款应收账款中,债务人一般为具有强势背景的大型国企、央企,在基础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基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不得进行转让。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若存在债权限制条款转让的约定,一般的处理方式为获取债务人的豁免函,在获取债务人的豁免函后,该等资产方可入池。
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其54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应收账款债权均为金钱之债,债权限制转让条款不影响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效力,存在债权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可以入池。
5、债权人关联关系的核查通常有哪些认定标准?
《应收账款挂牌指南》第5条规定,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维度,具体标准以具体项目为准。通常而言:
1.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标准认定关联法人,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2条的规定。
2. 债务人为非上市公司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4条的规定认定关联法人。
6、质保金能否入池,若入池有什么特殊核查要求?
质保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有观点认为质保金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一方面在于建设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未来存在或有的维修义务等权利负担;另一方面在于现金流不稳定。
根据目前交易所的监管口径,质保金应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债权,非《应收账款挂牌指南》规制的应收账款,也非 《资产证券监管问答三》规制的未来经营收入类债权。
在实践中,嘉源通过分析质保金的法律性质,以及在交易结构中设置增信措施及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使得质保金作为基础资产的可行性得到了交易所的认可。嘉源参与的中信证券-中国电建工程尾款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成为国内首单以工程尾款(即建设工程质保金)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对于质保金的核查要点如下:
1. 基础合同是否明确缺陷责任期定义。2. 基础合同是否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8号文”)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3. 基础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质保金的定义。4. 质保金的扣留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2017年7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年7月1日前(即138号文生效前)签订的合同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5. 质保金返还时间是否明确,是否与缺陷责任期相匹配。
结语
应收账款ABS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提前变现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应收账款ABS作为近年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降“两金”、降杠杆的背景下,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律师,应当在基础资产尽调过程中严格把关,助力产品的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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