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2023-10-13
17
来源:天津热点问答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
转载连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31013151251566.s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月盛科技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有侵权请联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