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2025-09-05
17
来源:天津热点问答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及政策解读
转载连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50826093750613.s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月盛科技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有侵权请联系400-716-8870。